1.2009年7月1日汽油和柴油每吨价格是多少

2.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口密度大吗

3.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属于哪个市

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5.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今日油价格_甘肃省今日油价格是多少

"十一五"期间,张掖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迈上了新台阶。

一、"十一五"农民人均纯收入创历史新高

"十一五"末,张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575元,较上年增加586元,增长11.7%,与"十五"末相比,累积增加1824元,增长48.6%,年均增长8.2%。

(一)从纵向看。"十一五"末,农民人均纯收入全省为3428元,全国为5919元,张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省2147元,比全国低334元。"十一五"期间,张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年增加365元,比全国平均年增加额533元低168元,比全省平均年增加额290元高75元,张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8.2%,比全国、全省年均12.7%、11.6%的增长速度分别低4.5个百分点和3.4个百分点。

(二)从横向看。"十一五"末,张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全省十四个市州中位列第四位,比前三位的嘉峪关、酒泉、金昌分别低2290元、1659元和378元,比第五、第六位的兰州、武威分别高988元、1064元,比第十三、十四位的临夏、陇南分别高3200元、3276元。增加额在十四个市州中与兰州并列第三位,比嘉峪关、酒泉分别低323元、238元,比武威、金昌分别高7元、74元,比临夏、陇南高300元、57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在十四个市州中位列第十二位。

(三)从年份看。"十五"末的2005年,张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3751元,增长6.1%;2006年3934元,增长4.9%;2007年4137元,增长5.2%;2008年4515元,增长9.1%;2009年4989元,增长10.5%;至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论是总量和增加额,还是增长速度均创历史新高。从5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变化可以看出,张掖市农民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增长速度在逐步加快。

二、"十一五"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特点

一是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成为拉动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随着劳务输转力度的不断加大,外出务工人数持续增加,务工工资不断提高,以外出务工为主的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累积增加618元,年均增加124元,年均增长11.2%,其中,在非企业组织中得到的收入人均累积增加31元,年均增长4.7%,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的收入人均累积增加167元,年均增长10.7%;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人均累积增加418元,年均增长12.7%。2010年,张掖市农民工资性收入人均1500元,增长15.1%,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6.9%,工资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达到33.6%。"十一五"期间,工资性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3个百分点,"十一五"末的2010年,将二者差距拉大到3.4个百分点,占工资性收入主要方面的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的收入和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的增长速度分别达到了19.5%和16.3%。同时,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已从2005年的23.5%上升到2009年的26.9%,提高了2.4个百分点。不论是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水平,还是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以及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拉动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

二是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十一五"期间,张掖市粮食种植面积逐年增加,粮食产量稳步增长,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各项惠农政策全面落实,促使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快速增加。五年间,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分别为73.9%、72.6%、70.3%、69.2%、68.3%,所占比重逐年平均下降1.12个百分点。2010年,张掖市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人均3810元,增加357元,增长10.3%,占纯收入比重为68.3%,居农民人均纯收入主导地位,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1、第一产业收入稳步增长。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突出规模养殖肉牛基地建设、马铃薯等新型产业培育,形成了川区以玉米制种、日光温室、舍饲养殖、蔬菜及优质林果为主,沿山地区以马铃薯、啤酒大麦、油料、草畜为主的产业发展格局,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十一五"末,第一产业纯收入累积增加906元,年均增长7%,比来自第二、三产业纯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高3.5个百分点和2.7百分点。2010年,张掖市农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人均达到3147元,增加330元,增长11.7%,第一产业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达56.5%。

(1)种植业收入是农民增收的主体。通过增加播种面积,优化种植结构,引进优良品种,农户种植效益稳步提高。"十一五"末,张掖市农作物总播面积累积增加27.6万亩,年均增长1.9%,主要农产品产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粮食总产累积增加21.9万吨,年均增长4.6%,油料总产累积增加1.5万吨,年均增长6%,水果总产累积增加1.6万吨,年均增长1.7%,蔬菜总产累积增加11.9万吨,年均增长2.4%。2010年,张掖市农作物总播面积312.11万亩,增长3.6%,粮食总产109.2万吨,增长6.1%。油料、水果、蔬菜总产也分别达到5.9万吨、20.1万吨、107.7万吨,分别增长1.8%、4.3%、4.3%。农民从种植业得到的人均纯收入2141元,增长10.9%,种植业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达到38.4%。

(2)畜牧业生产增长势头强劲。通过实施"河西百万头肉牛基地建设工程",出台养殖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和信贷支持力度,畜牧业生产发展增势强劲。"十一五"末,张掖市畜牧业增加值累积增加14.4亿元,农民从畜牧业得到的人均纯收入累积增加316元,年均增长8.0%。2010年,畜牧业增加值可比增长6.8%,猪、牛、羊、家禽出栏分别达到75.万头、19.48万头、139.18万只和552.79万只,分别增长9.1%、13.9%、9.5%和9.4%,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10195.6万公斤、1336.1万公斤、4485.1万公斤,农民从畜牧业得到的人均纯收入993元,增长13.5%。

2、二、三产业收入增长相对滞后。"十一五"末,从二、三产业中得到的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91元、472元,累计增加30元、90元,年均增长3.5%、4.3%。从家庭经营二、三产业中得到的人均纯收入增速明显靠后,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2005年的14.5%下降为11.9%,显示出二、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增长相对缓慢,比重有所下降,成为制约张掖市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瓶颈,也是与收入较高地区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

三是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持续增加,成为新的增收亮点。由于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理财观念不断更新,加上政策性支农惠农的范围不断扩大和力度加大,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成为"十一五"期间新的增收亮点。"十一五",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累积增加181元,平均增长25.6%,增速居四项收入之首。2010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21.2%,转移性收入中的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收入由2005年的19.3元、19.8元、0.9元,分别达到37.9元、119.7元、8.6元,年均增长14.5%、43.3%、57.1%。

三、"十一五"农民生活水平迈上了新台阶

"十一五"末,张掖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16元,较上年增加502元,增长12.8%,比"十五"末累积增加1713元,增长63.4%,年均增长10.3%。恩格尔系数40.1%,比"十五"末下降1.3个百分点。2010年,农村实现消费品零售总额17.1亿元,同比增长16.4%,累积增加8.5亿元,年均增长14.7%。

1、食品消费质量提高,膳食结构逐步优化。2010年,农民食品消费支出人均1770元,同比增长12.7%,与"十五"末相比,累积增加653元,年均增长9.6%。"十一五"末,从食品消费量看,均呈大幅增长态势,消费食用油和肉、禽、蛋、奶及制品支出,年均增长9.6%,消费蔬菜及制品支出,年均增长9.4%,消费豆类食品、水产品及制品、茶叶和饮料、其它类食品等支出,年均分别增长13.1%、10.5%、12.4%和6.4%。

2、衣着消费日益时尚,穿着档次不断提升。农村居民衣着消费结构进入以成衣消费为主的新阶段,穿着逐步时尚新潮化。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衣着消费支出人均292元,增加25元,增长9.5%。以服装和鞋类等成品为主的衣着消费品支出290元,占衣着消费支出的比重达99.2%。与"十五"末相比,农村居民家庭衣着消费支出人均累积增加135元,年均增长13.2%,其中,衣着消费品支出和衣着消费服务性支出年均增长13.2%、13.5%。

3、住房质量普遍提高,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农村小康住宅建设进展加快,农村居民有的已经住上了楼房,居住条件趋于舒适化。2010年,农村居民居住消费品支出人均662元,增长29.2%。其中,购买建筑生活用房材料支出157元,增长10.6%,装修生活用房材料支出消费支出80元,增长44.2%。与"十五"末相比,农村居民居住消费品支出累积增加413元,年均增长21.6%,住房面积年均增长1.6%,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7.4平方米。

4、家庭设备更新加快,耐用消费品趋于时代化。2010年,农村居民用于购买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人均313元,增长11.3%。其中,用于购买家庭设备的支出182元,增长19.9%,与"十五"末相比,农村居民用于购买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人均累积增加124元,年均增长10.6%。"十一五"末,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摄像机等中高档家用设备从无到有,农村每百户居民拥有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热水器、电脑分别达109台、93台、46台、3台、16台、5台。

5、交通通讯设备紧跟步伐,信息化程度明显提高。2010年,农村居民交通通讯消费支出人均542元,增长4%。其中,通讯工具支出45元,增长15.9%。与"十五"末相比,交通通讯消费支出人均累积增加117元,年均增长5%,通讯工具支出年均增长15.7%。农村每百户居民拥有摩托车84辆,拥有移动电话131部,平均增长16.9%。

6、文化教育需求日增,医疗保健消费大幅增长。农村居民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多彩,用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消费不断增加。2010年,文教及服务性支出人均426元,增长3.3%;医疗保健消费支出人均320元,增长21%;医疗保健服务消费支出人均216元,增长20%。与"十五"末相比,文化教育用品和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累积增加90元、146元,年均增长4.9%、13%。

四、"十一五"影响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张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保持了持续较快的增长,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得益于张掖市上下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各项惠农强农政策的全面落实、劳务经济的发展壮大和特色优势产业的不断培育。但要在今后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也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问题。

1、外部环境的压力不断加大。"十五"末,张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496元,但"十一五"末,已经低于全国水平334元。年平均增加额也仅仅比全省高75元,并且平均增速低于全国全省水平。"十一五"期间,在河西五市中,与嘉峪关、酒泉、金昌的收入差距,分别以年均18.1%、18.4%、10.4%的速度逐年拉大,虽然武威市的收入水平比张掖市低,但年均增长速度仅有1.5%的差距。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十五"末,张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3844元,"十一五"期间,分别相差4061元、4458元、4800元、5164元、5280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逐年扩大趋势。从收入上制约了城镇化进程,影响了新农村建设水平,扩大了城乡居民消费能力和距离。

3、依靠增加产量增收的空间缩小。以目前张掖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形势,张掖市耕地面积只能维持在总体平衡的水平,而几年来单产不断创出新高,再提高的难度更大。如果没有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应用,依靠增加农产品产量达到提高农民收入的难度越来越大。同时,受农业自然灾害的不确定性影响,对粮食产量的增加和提高单产的制约性因素也不容忽视。

4、通过农产品价格增收因素减弱。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的政策导向是以"稳"为主基调,通过农产品价格上涨增加农民收入的因素逐步减弱,对农民收入增长影响较大。同时,农产品的价格上涨必然要传导到工业和相关非农产业,相应会引起和带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反而抵减了农产品价格上涨给农民带来的收入。

5、农业生产成本和费用依然偏高。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致使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业生产支出费用加大。"十一五"末,农民人均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支出1615元,与"十五"末相比,人均累积增加753元,年均增长13.4%。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农业生产资料支出增速过高,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支农惠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收益,也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6、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分散式经营仍然是农民种植、养殖的主要方式,农业产业链条短,依靠农副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的企业少,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慢,农民依靠直接出售农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获取效益低,农业综合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是制约张掖市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五、"十二五"农民收入展望及建议

"十二五"期间,要实现张掖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700元、保持10%以上的增长速度,至2015年达到9000元的目标,张掖市上下要认真贯彻落实"三农"政策,继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化水平,为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动力和支持。

1、认真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以落实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为依托,持续增加种植养殖收益。落实财政扶持、信贷服务等优惠政策,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农业经营机制创新,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对主要种植区域、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资经营网点,依法加强监管,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品种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和检测,严历打击制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严肃处理涉农和案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2、着力推进现代农业大市建设,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照立足"生态安全屏障、立体交通枢纽、经济通道"的区域发展定位和建设"四市"的要求,着力推进以"生态、高效、节水、安全"为内容的现代农业大市建设,努力促进张掖市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积极推进粮经结构、种养结构、品种结构的调整。按照"一心、两带、四区"发展的空间布局,培育以制种、马铃薯、瓜果蔬菜、啤酒原料等为主的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日光温室、玉米及蔬菜制种、葡萄、酒花等设施种植业的比重。发挥"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和"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典型示范引导带动作用,使区域特色产业和高产高效作物逐步向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方向迈进。

3、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供基础保证。按照张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对接国办《意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财力更多地向"三农"倾斜,从资金投入、政策优惠、科技支持等环节,为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创造良好环境。加大各级财政对"三农"资金的投入,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同时,加大对农村电力、道路、通信、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力度,为农村、农民提供更多的教育、文化、卫生、信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为农民增收夯实基础保障,加速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4、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不断拓展农民增收的渠道。重点扶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发展二三产业。通过嫁接传统产业,在农产品深加工、发展二三产业上求突破,努力扩大农民对工业品和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推动农民在农产品深加工、商贸、旅游、餐饮、交通运输等二三产业的发展。培育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增强工业和农业的结合,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农业和工业、"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紧密对接,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不断拓展农民增收的渠道。

5、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依靠科技增加产量提高效益促农增收。农民增收的内力在农业,农业增收的依靠在于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而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的根本在科技。必须通过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应用水平,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利用涉农部门的农业科研机构网络和人才,加强对农民科技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发、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继续加大在粮食、水果、蔬菜、水产等主导农产品上的科研投入,发展现代农业,开发产量高、质量好、效益高的优势品种,并做好推广应用。努力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水平,增强科技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份额,依靠科技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6、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一批服务功能强、内部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基层管理体制等创新,整合农村要素,挖掘农民增收的潜力。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回乡创业、农村经纪人等农村经济发展主体,盘活土地、资金、劳动力等。健全农村市场体系,推进征地、户籍等制度改革,科学规划适时推动城郊村的建设力度。大力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在职工作人员到基层挂职等途径支持农业农村建设,不断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和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7、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高度,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发挥工业对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引导作用,发挥城镇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实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农工商联合发展,最大限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继续加强和完善以养老、医疗、失业等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济救助制度。推动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利用城市的资金、人才等优势,建立城乡互补的教育、文化、卫生体系,推动农村社会事业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地缩小城乡之间经济社会事业方面的差距,逐步实现社会成果共享和生活共同富裕。

8、提高劳务输转成效,进一步发挥劳务经济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劳务经济的不断培育壮大,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务经济对提高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和经济增长的作用,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为重点,切实增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不断推动劳务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民营组织创办劳务中介组织,培育劳务经纪人队伍。切实抓好农村劳动力组织引导、就业培训、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权益保护等服务工作,力争使输出人数稳中有升,输转成效平稳向好。

2009年7月1日汽油和柴油每吨价格是多少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用水和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条件,依据水管理控制指标、水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据水管理控制指标,按照地下水补平衡原则,确定本地区地下水可开量指标,定期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区,明确禁和限范围。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可开量指标。  地下水超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量指标,制定地下水超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对未进行水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  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论证表。  第八条 在初始水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场配置、调控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区域、行业、取用水人之间进行水权交易。  第九条 本区域取水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需新增取水的,应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调剂解决用水。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申请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  利用再生水、矿井排水、苦咸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限制。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限制审批。  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除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暂停审批。  第十一条 对取水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管理控制指标、水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事项时,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地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用水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道外渔业取用水许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景观、生态绿化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集蓄利用雨水,确需取用地表水的,取水许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分级管辖权限执行。  第十五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取水人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2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地下水严重超地区,经市州或者省人民批准,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  取水人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取水井的数量在2眼以上的,取水许可水量应当累计计算。  石羊河流域内取用地下水的,依照石羊河流域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煤取(排)水许可管理权限:  煤取排水量可计量的煤矿,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地下水管理权限执行;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煤矿,按照矿量确定取(排)水许可管理权限,具体为:  (一)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300万吨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同一企业所属单矿井应累计计算确定分级管辖权限。  第十七条 其他用井工方式开矿产取(排)水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 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一)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上(含10兆瓦),50兆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上的(含50兆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省人民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跨市州或在市州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市区或在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在已建成的渠道上修建水电站或取水口截引水的,按照实际取水用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地表水或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辖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区域的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时报送流域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核发、注销、延续取水许可证,对取水用途发生改变或实际用水量未达到许可水量的取水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核减。建立取水许可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取水许可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水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水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石羊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水费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以及地源热泵取水水费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十四条 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等工商业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费,标准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费,标准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标准为: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第二十七条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费,标准为0.001元/千瓦·时。  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费,标准为: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  第二十八条 洗浴、洗车、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直接取用水的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费,标准为:地表水1.00元/立方米,地下水2.00元/立方米。  第二十九条 其他取用水水费征收标准为:  (一)开原油和进行冶炼加工的石油生产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标准为:地表水0.50元/立方米,地下水1.00元/立方米;  (二)煤排水水费按疏干排水量计征,标准为:河西地区1.0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0.80元/立方米。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按照煤量征收水费,标准为:河西地区0.70元/吨,其他地区0.50元/吨;  (三)其他用井工方式开矿产取(排)水的水费征收标准,参照煤排水水费征收标准执行。开地热水、矿泉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标准为3.00元/立方米。  第三十条 水费征收标准如需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核定并报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费计入取用水人成本。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按不同供水对象或用途将水费核入供水水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供水企业(单位)的不同供水对象核定实际取水量,分类征收水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征收水费。若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无法计量,可根据有关标准和取用水企业制水损失或实际自用电量情况进行核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费:  (一)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费;  (二)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费;  (三)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费。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六条 水费按季度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取水人送达水费缴费通知书,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水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费。  第三十七条 水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省以下水费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水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省人民第67号令发布的《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口密度大吗

2009年7月1日汽油和柴油每吨价格是多少 其他答案: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30元和5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130元和639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执行。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供军队等部门用 90 号汽油(Ⅱ)(标准品) 6130 6730 供军队等部门用 0 号柴油 (标准品) 5390 599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5420 602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3880 4310 航空汽油(标准品) 6310 6930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90 号汽油(Ⅱ) 90 号汽油(Ⅲ) 0 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930 7260 天津市 7485 6745 河北省 7485 6745 山西省 7555 6800 辽宁省 7485 6745 吉林省 7485 6745 黑龙江省 7485 6745 上海市 7500 6750 江苏 省 7540 6785 浙江省 7540 6800 山东省 7495 6755 湖北省 7510 6770 湖南省 7550 6830 河南省 7505 6765 海南省 7630 6880 广东省 7565 7795 6815 广西自治区 7630 6880 宁夏自治区 7490 6745 甘肃省 7470 6765 新疆自治区 7265 664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500 6760 合肥市 7505 6765 福州市 7540 6790 南昌市 7505 6765 成都市 7705 6980 重庆市 7690 6945 贵阳市 7665 6905 昆明市 7695 6935 西安市 7470 6755 西宁市 7435 677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的油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属于哪个市

人口:约48.73万人

人口密度:252人/km2

平凉市崆峒区位于甘肃省东部,六盘山东麓,泾河上游的陇东黄土高原腹部,位于东经106°25′——107°21′北纬35°12′——35°45′之间。东临泾川,南依华亭、崇信,西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固原接壤,北与彭阳、镇原毗邻。在历史上为丝绸古道西进北上甘凉的第一座关隘重镇,亦为陕甘宁三省交通要塞和陇东传统商品集散地,素有“旱码头”之称。已崆峒山而文明于全国.现为平凉市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是一座新兴的工贸旅游城市。

崆峒区辖3个街道、4个镇、13个乡(其中7个民族乡):东关街道、中街街道、西郊街道、四十里铺镇、崆峒镇、白水镇、草峰镇、安国乡、柳湖乡、花所乡、索罗乡、香莲乡、西阳回族乡、大秦回族乡、白庙回族乡、寨河回族乡、大寨回族乡、上杨回族乡、麻武乡、峡门回族乡。

全区辖13个乡、4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开发区、,有252个村、14个城市社区。全区总面积1936.1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面积48平方公里。总人口48.73万人,人口密度251.7人/平方公里。有回、满、藏、布依等18个少数民族。

历史沿革

平凉市崆峒区建制始于北周武帝建德六年(572年),此后一直为郡、府、县治所,历设过州、府、道 、郡 、军 、太仆寺 、苑马寺 、行省等重要军政机构。民国时期设甘肃省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建国后一直为平凉地委、行署 、军分区所在地。1949 年成立平凉县,1950年设平凉市,1964年撤市复县,1983年恢复县级市至今。1985年经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城市。2002年8月28日改名为平凉市崆峒区。

区域属陇东黄土高原沟壑区,境内西北高峻多山,东南丘陵起伏,中部河谷密布,平均海拔1540米。气候属半干旱、半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年最高气温34.5℃,最低气温-16.7℃, 年平均气温9.4℃,年降雨量644.2毫米,日照2288.4小时,无霜期178天。

2005年初步核算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1.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59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7.33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9.58亿元。全区人均地区生产值为8516元。

自然

崆峒区境内自然丰富,地下矿藏有煤 、铁 、铜 、磷 、石灰岩 、水泥石灰岩、白云岩、陶土 、粘土、耐火粘土、石膏等16种12大矿点,其中水泥石灰岩和化工石灰岩品位较高, 储量达5亿多立方米。地表水可利用量1.1亿立方米,地下水储量12亿立方米。植物1300多种,动物50多种。

电力供应充足,有120万千瓦火电厂1处,330、110千伏和35千伏特等变电站7处,小水电站1处。

农副土特产品主要有百合 、山药 、杏干 、黄花菜 、蕨菜 、洋芋等,畜产品质优量大,尤以牛肉 、羊肉、皮毛出名,植物1300多种,沙棘等经济植物和甘草等药用植物100余种,动物50多种,水产以淡水鱼 、甲鱼为主。有750千伏变电站330千伏变电站各1处,110千伏和35千伏变电站6处, 小水电站一处,120万千瓦平凉火电厂已正式投入营运,电力供应非常充足,同时探明市郊南塬地热水水质优良,储量丰富,开发前景广阔。

平凉市崆峒区太统铁矿属小型矿床,本矿点属于二迭统山西组煤系地层中, 含矿岩系为厚层状石英砂岩及薄层状砂质、碳质而页岩,夹菱铁矿结核。菱铁矿共有三层:底层矿厚为15米,结核连接成似层状,含矿系数6.54%;中层矿厚5.52米,结核为球状,含矿系数6.54-3.7%;上层矿厚3. 94米,含矿系数为4.87-3.67%;主要铁矿物为菱铁矿,少量褐铁矿。铁品位30-40%,Mgo1.1-2%,Sio29%,地质储量43.1万吨。目前还没有开发利用。

铝土 :铝土矿属于燕山期岩浆活动有关的中低温热液型,产生于山西组(P1S)底 部,矿产地主要分布在平凉市境内,有大台子、红庄子、王店三地,其中大台子铝土矿规模较大, 其它两地皆为矿点。大台子铝土矿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2′31″, 北纬35°22′14″,位于贺兰褶带的南端, 矿床生于寒武系古地形中的喀斯特凹陷内,属陆相沉积矿物,产品位AL2O352- 69%,Sio2-20%,Fe2O30.75-1.8%,已探明C级储量5.5万吨。

石灰岩:丰富,主要分布在太统山至大台子一带,长约20公里,已探明地质储量10亿吨,地质运量储量21亿吨,其中太统山化工灰岩储量为3000万吨。矿床赋存条件好 ,矿体厚度大,矿石品位优,其主要化学成份Cao50-52%,MgO<1%,Fe2O3为0.29%,AI2O3为0.85%。矿区交通条件好,有宝平、平华二级公路通过,距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10公里。目前, 开发总量200多万吨。主要有水泥厂3家,水泥年总产量为60万吨;石料厂10家,总开量约100多万吨;白灰年产量60万吨。

白云岩:主要分布在平凉市崆峒区麻川乡大台子、水泉湾等地,已探明地质储量500多万吨,地质远景储量2亿吨。矿石产于上寒武系和奥陶系,露天矿床,矿体厚度大、矿石品质好,主要化学成份MgO20.8-22%,CaO27%,MgO1.1-2%,SiO<4%,Fe2O3,0.29%,距平华、宝平公路5公里。距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15多公里,交通条件便利。

膨润土:膨润土矿位于平凉市崆峒区南东,东经106°48′02″-106°48′42″;北纬35°21′41″-35°22′24″。 矿区地层属上三迭统延长群中亚群,共有三个矿层,累计厚度为10. 64米,走向长200米至1000米,其主要化学成分为蒙脱石占46-78%,膨润土地质储量141.37万吨。膨润土具有特殊的吸水性、 膨润性、胶结性、阳离子交换性和分散性及润滑性等,可在冶金、铸造、石油钻探、化工等工业中充当粘结剂、增塑剂、交换剂等,具有良好的应用开发价值。目前平凉市崆峒区地矿局准备开发利用。

地热水:平凉市崆峒区地热水主要有下白垩系盆地厚层状矿岩构成的蓄热和蓄水层,其上为第三条泥岩构成的保温或隔水层。其热源和水源主要来自盆地西部地六盘山山前断裂带的补给,其地热水大概范围西至六盘山,东至庆阳宁县一带, 属甘肃省陇东地热区。平凉市崆峒区西南坡村地热井,水温17-20℃,矿化度0.81克/升,水文队普查钻孔深250米揭露出下白垩系含水层,水头高土地面30余米,自流量8800吨/昼夜,水温25℃,属地热异常点。

社会发展

农村经济以农业产业化发展为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减免农业税收,及时落实了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补助,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思路,加大农业发展投入,全面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生产,建成了一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形成了以粮食为基础、蓄果菜草为支柱、区域性多种经济为补充的大农业格局。2005年全区实现农业总产值8.08亿元(可比价),粮食总产量达到16.77万吨,油料产量达到6657.3吨,水果产量达到6.15吨,蔬菜产量达到20.19万吨。以黄牛养殖为主的畜牧业发展良好。当年新增温棚养牛大户335户,建成了景兴肉牛分割生产线,西开牧业分割肉产销两旺,全年屠宰肉牛13.4万头,肉牛产业的品牌效益进一步显现。奶产业发展较快,新增奶牛2010头。黄牛饲养总量达到24万头(含存栏、出栏和短期育肥),现已成为甘肃集约化肉牛生产基地和西北地区最大的畜产品加工基地。

工业经济立足原有基础,发挥优势,做大优势行业,扩张经济总量。2005年辖区工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37.9亿元,其中区属企业实现18.亿元。辖区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总产值26.1亿元、工业增加值9.23亿元,其中区属限额以上企业实现总产值7.17亿元、增加值2.16亿元。辖区企业产销率98.46%,其中区属企业92.98%。 

平凉市崆峒区科技服务机构294个,从事各项科技活动人员近六千人。有各类学校334所,专任教师4616名,在校学生10.21万人,小学入学率为99.99%,初中入学率.19%。各类医院37个,病床1829张,医务工作者1784名。环境治理投资继续增加,居民饮用水质达标率为100%。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事业持续发展。

平凉市崆峒区为陕甘宁三省区交通枢纽 ,宝中铁路纵贯全境,“312”国道横跨东西。银武高速、平定高速公路,平西铁路即将开工建设。道路交通四通八达,城市基础设施日臻完善。2005年,辖区共实施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148项,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6.93亿元。其中房地产投资3.8亿元。生态建设步伐加快,全年依托退耕还林、三北四期、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工程,完成造林4.5万亩。绿化覆盖面积达到658.8万平方米,公共绿地面积134.2万平方米,城市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6.02平方米。

交通邮政通信业快速发展。2005年完成货运量732.9万吨,客运量452.7万人次。邮政业务收入总量12.3亿元,年末固定电话(含移动固话)8.71万部,移动电话10.4万部,宽带互联网用户6367户。

旅游

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地质公园、“天下道教第一山”——崆峒山,有八台九宫十二院四十二座建筑群,名胜古迹百余处,山势雄伟,烟波浩淼,林海幽深,建筑独特。2006年全区总旅游人数117.95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3.3亿元。

景区面积84平方公里,主峰海拔2123米,集奇险灵秀的自然景观和古朴精湛的人文景观于一身,具有极高的观赏、文化和科考价值。自古就有“西来第一山”、“西镇奇观”、“崆峒山色天下秀”之美誉。

古往今来,崆峒山吸引了众多的风流才俊。被中华民族尊为人文始祖的轩辕黄帝亲自登临崆峒山,向智者广成子请教治国之道和养生之术 ,黄帝问道这一千古盛事在《庄子·在宥》和《史记》等典籍中均有记载;秦皇、汉武因“慕黄帝事”、“好神仙”而效法黄帝西登崆峒;司马迁、王符、杜甫、白居易、赵时春、林则徐、谭嗣同等文人墨客也留下了大量的诗词、华章、碑碣、铭文。崆峒武术与少林、武当、峨嵋、昆仑等武术流派驰名华夏.

秦汉时期,崆峒山开始有了人文景观。历代陆续兴建,亭台楼阁,宝刹梵宫,庙宇殿堂,古塔鸣钟,遍布诸峰。明、清时期,人们把山上名胜景观称为“崆峒十二景”:香峰斗连、仙桥虹跨、笄头叠翠、月石含珠、春融蜡烛、玉喷琉璃,鹤洞元云、凤山彩雾、广成丹穴、元武针崖、天门铁柱、中台宝塔。近年来,新修了寺、卧观平凉、观音堂、通天桥、飞升宫、王母宫、问道宫等景点三十五处,基本恢复了历来所称的“九宫八台十二院”中四十二处建筑群。

1986年5月,前中央总书记胡视察平凉时亲笔题书“崆峒山”;1994年元月,崆峒山被院批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1年元月,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中国首批AAAA级旅游区;2007年5月8日,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2002年10月顺利通过ISO9001、ISO14001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国际认证;2003年7月26日,崆峒山又登上了国家名片,这套由崆峒山最具代表性的景观——隍城、弹筝峡、塔院和雷声峰组成的《崆峒山》特种邮票是我省继敦煌莫高窟、麦积山石窟和嘉峪关城楼后国家邮政局发行的第4套地方题材的特种邮票;2004年3月晋升为国家地质公园。2005年8月9日,太统——崆峒山经院批准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崆峒山,以其峰林耸峙,危崖突兀,幽壑纵横,涵洞遍布,怪石嶙峋,蓊岭郁葱,既有北国之雄,.又兼南方之秀的自然景观,被誉为陇东黄土高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又因相传为仙人广成子修炼得道之所,人文始祖轩辕黄帝曾亲临问道广成子于此山而被道教尊为"天下道教第一山"。近年来,海内外旅游者纷至沓来,使其知名度越来越高。

区境内先后发掘出仰韶、齐家和商周文化遗址150多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0余处,珍藏文物1300多件。崆峒玄鹤、太统屯云、龙泉滴珠、柳湖晴雪、宝塔曦照、东湖荷花、天坛月夜和浚古烟村等十大景观闻名省内外.

2021年1月,2020年乡村振兴传播影响力县区排名发布,崆峒区位列第425名。

2020年12月2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单,崆峒区榜上有名。

2020年11月16日,2020中国最美县域榜单发布,崆峒区榜上有名。

2019年3月15日,崆峒区上榜2018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

2019年1月3日,农业农村部认定崆峒区为全国第三批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

2018年9月,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名单出炉,崆峒区在列。

2018年8月16日,崆峒区获得第四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殊荣。

2016年12月20日,国家民委命名崆峒区为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属于: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

崇信县位于甘肃省平凉市东部,东经106°50′—107°10′,北纬35°1′—35°25′之间。东靠泾川、灵台两县,西与华亭县接壤,北连平凉市崆峒区,南与陕西省陇县 毗邻。

自然特征

崇信县地形属黄土高原丘岭沟壑区,地势西南高,东北低,海拔1085—1728米。关山支脉—唐帽山、老爷山屹立于县境西端,为天然次生林覆盖,形成绿色屏障。泾河的主要支流芮河、黑河自西向东贯穿全境。气候属暖温、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区,冬春寒冷干燥,夏秋温热多雨,年平均气温10.7℃,日照2296小时,降雨量400—500毫米,无霜期190天左右。

行政区划

全县辖2镇4乡:锦屏镇、新窑镇、柏树乡、黄寨乡、黄花乡、木林乡;五举农场。79个行政村,410个合作社。总面积850平方公里。2000年底,全县总人口9.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18万 人。

地方

崇信县拥有许多得天独厚的自然。矿产种类较多,尤以煤炭最为丰富。全县已探明储煤面积64平方公里, 探明地质储量13.2亿吨,占全省探明储量的20%多,现为国家15个重点矿区和100个重点产煤县之一。已探明的矿产还有陶土、石灰石、 铁矿石、硫磺、油母页岩等10多种。人少地多,土地面积大。全县拥有耕地37万多亩,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居全区、全省前列,有天然草 地22万亩,林地28万亩,可供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宜农宜林四荒地25万亩。水蕴藏量大,芮河年径流量近2亿立方米。

经济状况

2007年,全县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7266万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2%。分三次产业: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27670万元,增长5.85%;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410万元,增长18.1%;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17626万元,增长13.6%。人均地区生产总值9128元,增长13.0%。

农业生产 崇信县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全县耕地梯田化程度达到70%,有效灌溉面积25586亩。铜城水库建成后,有效灌溉面积可达到10万亩,相当于全县人均占有1亩水浇地,实施大规模农业综合开发和退耕还林(草)的基础条件优越。l998年实现了整县解决温饱。现为国家天然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试点县,土地整理复垦及节水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集成创新示范基地和甘肃省小尾寒羊纯种繁育基地县、甘肃省肉牛胚胎移植试点示范县、甘肃省300万亩优质牧草基地建设县。全县农业基地化、产业化发展步伐较快,建成了苹果、酥梨、花椒及仁用杏、核桃五个万亩果品基地、西南部山区肉牛基地和芮河川区优质蔬菜生产基地。 2007年,农民人均产粮稳定达到500公斤以上,水果产量达到30388吨,砀山酥梨、秋富一号苹果被认定为全省名牌产品。蔬菜总产量达到79909万多吨,酥梨、苹果、薄壳核桃、草莓等果品和芹菜、胡萝卜等特色蔬菜远销西北各省、区。农业总产值达到42765万元。

农田建设

工业经济 崇信县地方工业以煤炭为主导产业。“八五”期间,建成了甘肃省重点项目年产45万吨的新柏煤矿,对新窑煤矿等骨干矿井进行了技术改造,累计建成矿井11对,年生产能力达到382万吨。“九五”期间,新建成了文化纸、矿泉水、白酒、面粉、饲料、水泥预制等企业,改扩建了水泥、机械制造等加工企业。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煤炭开发为龙头,以水泥、乙炔气、地毯为支柱,以机械制造、面粉、塑料制品、造纸、印刷、机砖等为补充的多元工业框架体系。全县现有工业企业247户,其中乡及乡以上企业83户,主要工业产品14种。2007年,全县工业产值达到101393万元,占到工农业总产值的60%以上,销售收入达到52747万元,实现利税7781万元,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和工业上缴税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达到30%以上。

金融商贸 2007年,全县财政收入达到10327万元,财政支出20800万元,连续13年实现了动态平衡。有各类金融保险机构6个,各项存款金额59267万元,金额30358万元,全年保险费收入1242万元,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83万元。现有各类商贸流通企业104户,个体工商户2170多户,建有各类市场12处,形成了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和各类要素市场互相配套、城乡结合的市场网络,营业面积3.2万平方米。2007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7538万元,集贸市场成交额达到0.5亿元。全县乡镇企业达到616户,私营企业10户,从业人员13000人,完成总产值5.6亿元。

交通邮电 崇信县交通便捷,通讯畅通。县城距省会兰州420公里,距咸阳国际机场280公里。宝(鸡)中(卫)铁路通过境内,并建有一个站。省道304线泾(川)甘(谷)公路横贯全境。县内干线公路四通八达,全县村村通汽车。2007年完成客运量39.3万人(次),货运量10.8万吨,客运周转量685万人公里,货运周转量367.6万吨公里。邮电通信事业快速发展。2007年全县邮电业务总量完成2028万元,比上年增长15.7%。信件75059件,报纸征订份数60847万份,杂志18649份。年末全县电话总户数达到16600户,其中:市话户数2800户,农话户数达到6000户,小灵通用户7800户。移动电话户数达到19600户,联通电话户数5367户。

人民生活 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66元,职工工资达到1402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133元,城乡人均储蓄存款4130元。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规模达到6平方公里,面积扩大了一倍。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实施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2021年1月,中央文明办确定2021—2023年创建周期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名单,崇信县上榜。

2020年10月9日,生态环境部授予崇信县第四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

2019年8月,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名单出炉,崇信县在列。

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保密、信访和接待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协调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

组织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研究制定综合性价格政策,负责监督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核准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需报省审批的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并组织评估;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提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组织研究提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编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拟定年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全省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拟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年度;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申报或安排国家投资、省级预算内和预算外投资项目;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及党群机关、政法系统投资项目的审批及管理。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规模及投向和结构优化目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年度;负责国外项目审批和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区域经济协作,协调制定国土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主题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下达农用地转用和基础测绘,协调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下达民族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型城市申报、转型方案及接续产业政策协调;承担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统筹全省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及资金;负责权限内项目审批,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交通运输处(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

提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及重大交通项目的整体布局;研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状况;负责审批、审核权限内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组织协调全省综合交通运输项目前期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承担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产业协调处。

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解决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推动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和重要矿产开发利用;负责权限内服务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负责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投资的重大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申报和审批、核准、备案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项目;负责归口管理资金的安排;组织推动产学研联合,协调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拟订实施节能、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规划、年度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城镇道路排水、垃圾污水处理及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污染治理和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和工作方案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协调人口和生育、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广播、旅游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和管理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

(十五)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负责综合分析全省就业与人力、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经济贸易处。

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省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油、棉花、成品油等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提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省级粮油储备宏观管理;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审批、上报经贸流通项目。

(十七)价格调控处。

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建议;研究拟订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和办法;综合协调价格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定价听证和价格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或审批以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十八)商品价格处。

拟订或调整省级定价的商品价格;负责对市场调节的重要商品价格分析预测和监管,规范行业组织和企业商品价格行为;负责全省药品价格评审和改革工作;负责承办电力、热力、煤炭、新能源等价格管理工作。

(十九)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

组织实施国家管理的环境、房地产和服务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省管理的环境、房地产及服务价格;负责全省价格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服务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工作。

(二十)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拟订或调整省管理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标准;拟订道路(桥隧)车辆通行费标准;负责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的清费治乱工作;负责对收费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年审工作。

(二十一)能源局。

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实施能源价格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国际能源合作。

(二十二)电力处。

拟订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新能源有关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行业的预测预警、衔接能源生产供需平衡、信息统计和发展规划;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能源行业节能和综合利用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二十三)煤炭石油处。

拟订煤炭和油气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炼油的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二十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制下达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定期督查、信息报送、目标考核等工作;参与全省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承担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二十五)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动员,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录用、培训、工资、职称、统计、出国政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一条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区)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第五条 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中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作为应急问题,专题研究解决。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市、区)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和销售渠道。

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第九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外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二)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

(三)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第十条 凡现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均属整顿重点。省内各炼厂不准向社会直接销售和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其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统配。炼油企业自办、联办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合理配置,实行代销制。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已经从事并建成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按照省地县整顿办的规定,申报资金、经营量、品种、仓储设施等有关情况。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接受整顿,待整顿确认资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方可经营。第十二条 享受出厂价直供的“六大用户”,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规定用油范围、品种、数量进行界定,所供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得对外销售,也不得转入所属加油站(零售网点)对外销售,如有违反,扣减直供指标,并取消直供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库、站对国家下达的储备和轮换出库的成品油,不准随意买卖。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应纳入省内配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组织调销。储备局所属库(站)现有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也要与行政管理单位彻底脱钩,经整顿合格后,所需纳入当地石油公司配置,并接受业务指导,实行代销制。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规定的外),和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