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改委油价_贵州省发展改革通知的国内成品油价格
1.贵州省人民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2.事业单位招考,有一个部门叫工能局,请问是是干什么的?
3.遵义市人民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4.贵州省公共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5.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6.2022年11月21日24起贵州省油价调整情况2020年12月贵州油价
一、2022年11月7日24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22年11月7日24时起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
按照国家相关调整要求,我省89#汽油、0#柴油价格每吨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55元和150元,具体价格可由各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批发、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
二、贵州省各价区汽、煤油销售价格表
三、贵州省各价区柴油销售价格表
价区说明:
1.一价区指贵阳市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观山湖等六区,贵阳市所属三县一市执行二价区销价;其他价区按行政区划分。
2.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
四、价格违法行为监督举报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的责任,确保市场供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经营行为。
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投诉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贵州省人民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一、2022年10月10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作调整
自2022年9月21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震荡运行,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10月10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9月21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及其他原油加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二、贵州省各价区汽、煤油销售价格表
三、贵州省各价区柴油销售价格表
价区说明:
1.一价区指贵阳市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观山湖等六区,贵阳市所属三县一市执行二价区销价;其他价区按行政区划分。
2.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
事业单位招考,有一个部门叫工能局,请问是是干什么的?
贵州省人民令
(第185号)
《省人民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3日省人民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谌贻琴
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决定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270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4月5日公布的《省人民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70项)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院令第673号)《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院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院令第34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发展改革委3权限内水电项目的竣工验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院令第7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发展改革委4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5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6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院令第372号发布,第638号修订)《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7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院令第673号)《院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供电营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院令第196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9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19年第1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0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院、中央令1990年第54号)《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院令第3号发布,第653
遵义市人民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工能局是职能机构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的单位名称简称,通过其全称我们就可以看出 其主要职能是统管地区内工业经济贸易相关工作和能源相关工作,也就是原能源局(煤炭局)、工业局、经济贸易局(经贸局)合并后的大科局。我们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工能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有以下方面: (一)调节全区近期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管理;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 (二)编制全区工业和能源行业规划,拟定相关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性的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联系工商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承担全区工业和能源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工业和能源各行业的协调与推进;推进生产业、装备制造业和汽车制造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拟定政策措施,推进工业园区建设;负责盐业行业管理;指导协调烟草工业和专卖管理工作;参与协调药品储备与管理;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煤炭开发、煤层气、煤制燃气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等;承担电力(火电、水电)、石油、天然气和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行业管理,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四)对全区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监测分析,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布和引导;拟定近期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调整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区人民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煤、电、油运行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工业用煤,成品油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协调煤炭、电力生产调度;参与协调交通和铁路综合运输;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行业安全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应急状态下重要工业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区工业和能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和省、地、区财政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上报或批准、备案、核准固定资产项目;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指导相关企业的方向,并进行项目的等级备案和监督;制定工商企业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监督;制定工商企业利用外资的投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等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承担全区工业和能源技术改造管理和资金安排工作,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技术创新、引进、改造;参与工业和能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工作;负责工业领域投资项目设备的创新、引进、招标工作。 (六)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参与并指导协调工业和能源行业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参与协调民爆器材行业生产、销售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 (七)指导和协调全区工业和能源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参与组织企业人才的引进和委托代培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指导经济干部,相关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八)贯彻执行工业和能源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全区工业和能源行业的有关证照进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的规定,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和节能管理及节能监察执法工作;指导工业和能源行业领域协会、商会、学会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区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配合组织开展区内国家和省地区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与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和拟订省地区财政技术创新资金年度并参与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工作。 (十)贯彻实施节约能源和促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编制并实施全区工业和能源行业的节能、整合利用(含再生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的规划,拟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并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综合利用及认定工作,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拟定省地区财政用于工业和能源节约专项资金年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循环经济建设,承担散装水泥生产发展和行业监管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区与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相关的、财税、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组织征收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价格调节基金,提出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议。 (十二)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下同)、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编制提出全区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组织指导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中小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地区财政下拨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信用担保、小额行业。 (十三)研究指导全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拟订相关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规划并指导协调其改革改制工作;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和维稳工作。 (十四)依法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提出需由区人民派出监事会和专职监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名单;监督指导商业、粮食流通企业加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运营,力求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企业清产核资及资本权属界定和登记管理。 (十五)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参与指导相关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审核工作。 (十六)开展全区工业和能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相关行业的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批工业和能源(煤炭、煤层气、电力、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重大投资和技改项目;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城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承担中央驻区内相关企业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十七)推进商品流通营销方式的改革、指导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旧货流通、实物租赁等流通方式的改革,负责全区商品区场的预测,提出调控区场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区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储备和风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酒类流通、生猪屠宰区场、拍卖、典当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救灾重要商品的调拨、供应、储备和民族贸易工作。 (十八)培养和发展商品区场、统筹规划商品区场体系,重点搞好全区性、区域性的商品批发区场,餐饮服务网点和商办工业规划,负责全区商品区场的检测管理工作。 (十九)指导、协调、服务全区商品流通企业、商办工业、服务业工作;合理规划商品区场布局,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区场竞争。 (二十)拟订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系改革;拟订粮油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十一)承担粮食供应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职责,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原则的建议;承担指导协调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性粮食购销和产销合作工作,负责指导区内粮食余缺调剂工作。 (二十二)提出全区储备量规模建议;负责粮油储藏技术和标准的推广应用;承担区级储备粮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并监督 实施,做好区级储备粮管理和指导农村科学储粮工作。 (二十三)执行粮食流通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收购许可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拟订粮食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指导粮食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负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承担保障驻毕节地区部队军粮供应工作。 (二十六)拟订全区粮食收购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粮食直补资金及各项专款使用并监督管理。 (二十七)拟订全区粮食区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二十八)承办区人民和地区工业能源委、商务局、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公共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令
(第11号)
《遵义市人民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五届市人民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伟
2021年4月12日
遵义市人民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培训,防止工作脱节,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对于调整实施主体及转变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主动对接,做好交接;对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的制度规范;对于市直部门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市直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2.市人民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3.市人民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4.市人民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5.市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
附件1
市人民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层级备 注1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自然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2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规划条件许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市自然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3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4权限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5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院令第583号修正)《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令第14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院令第583号修正)《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院令第671号修正)《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院令第583号修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驾驶人从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的,利用音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等,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部位进行监控、信息记录的系统。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系统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共系统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系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共系统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系统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共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共享、合法应用和安全应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网络,避免重复建设。
公共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系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负责对投资建设的公共系统进行整合,实现跨部门图像信息共享,并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接口。具体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共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安装公共系统:
(一)武器、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
(二)传染性菌种、毒种实验、保藏单位的重要部位;
(三)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五)金库,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七)电信、邮政、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加油站、成品油仓库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八)机场、港口、火车站、大型汽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城市出入卡口、路口、轻轨、隧道,大型桥梁、城市地下人行通道的重要部位;
(九)旅馆、公共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十)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十一)公共体育比赛场馆、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停车场、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二)客轮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三)影响城市安全的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系统的其他场所或者部位。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部位禁止安装公共系统:
(一)旅馆客房、场所包房;
(二)集体宿舍;
(三)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会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五)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会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部位;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或者部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部位安装公共系统。
2022年11月21日24起贵州省油价调整情况2020年12月贵州油价
(一)办公室(财务处)。
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电、会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有关外事交流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的行业准入,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统计处)。
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统计的有关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应急救援队伍矿山救护资质管理和认定;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
(五)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大中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大中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三处(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大中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的指导、协调工作,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协调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省管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和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煤矿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担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办公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处均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相关机构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一、2022年11月21日24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22年11月21日24时起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
按照国家相关调整要求,我省89#汽油、0#柴油价格每吨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75元和165元,具体价格可由各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批发、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
二、贵州省各价区汽、煤油销售价格表
三、贵州省各价区柴油销售价格表
价区说明:
1.一价区指贵阳市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观山湖等六区,贵阳市所属三县一市执行二价区销价;其他价区按行政区划分。
2.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
四、价格违法行为监督举报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的责任,确保市场供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经营行为。
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投诉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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