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价格调整最新通知公告_汽油价格最新调整窗口
1.好消息!4月1日起,北京市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可享补助
2.房贷利率政策调整 10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3.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具体如下:
一、开始征收。主要政策: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院令[1993]第135号)。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方式、汽柴油税率分别为0.20元/升和0.10元/升
二、税率调整。2008年2月2日,《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该文件取消了成品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暂时规定。明确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三、2008年起中国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出台,明确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四、2012年9月27日,《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明确了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1月6日,国税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再次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均按照《公告》所示相关原则,以石脑油(1.0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013年9月9日,国税总局再次2013年第50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针对2012年第47号公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征收中的具体规定。
五、税率大幅度调整。2014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12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2015年1月12日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经过两月内的三次上调,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由2009年的每升1.0元、0.8元,提至每升1.52元、1.2元。
好消息!4月1日起,北京市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可享补助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3.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房贷利率政策调整 10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为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优化机动车存量结构,今日,北京市人民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显示,2020年内微、小、中、大以及载货汽车报废将享受4000-22000元不等的补贴金额。同时,高排放老旧激动和转出北京,享受报废补贴额50%的补贴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更新方案》已获得部分车企的响应和落实。北汽集团总经理、北汽福田董事长张夕勇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作为汽车生产企业,北汽已在推动落实相关奖励政策,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
据了解,2011年起,北京市便开始实施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策。北京市人民在2019年7月发布一篇政策问答文章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与当时的定义不同,本次《方案》中提到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国三排放标准汽油载客汽车和汽油载货汽车。
《方案》显示,2020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报废或转出本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可享受补助。在指定期间内报废符合规定的老旧车辆最高可获得22000元补贴,转出最高补贴11000元。2021年补贴额度为2020年的80%。
实际看来,部门的补贴范畴要求,今年4月1号至2023年12月31日期内,报费或转走当地的高排污年久机动车辆可享有补贴。有强制报废限期的车子需提早一年及之上开展瓦解报费即可享有补贴。报费或转走時间以公安人员道路交通单位出示的车子档案资料销户或转走時间为标准,在其中转出车子必须按时报名参加机动车检验且检测結果达标。补贴规范将按保费或转走時间分成两种,第二档较第一档下降20%。
公司奖赏范畴为报费或转走当地的高排污年久机动车辆的买车人在拆换新汽车时,其新车车型归属于第三方买卖申请办理服务平台公示公告车系的,以公司奖赏凭据抵冲购车款方法得到奖赏。奖赏规范层面,提议奖赏额度不少于补贴规范,各小车制造业企业在第三方买卖申请办理服务平台内发布的新汽车市场价格应是销售市场具体指导价钱。
对今年4月1号至2023年12月31日期内报费或转走当地的高排污年久机动车辆,买车人申请办理补贴和公司奖赏的截止期为2030年3月26日。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房贷利率政策调整、快递包裹不准随意“丢”快递柜、全国铁路调整列车运行图、保险宣传单上不能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9月已经进入尾声,进入10月,将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影响你我的生活。
全国性新规
新发放个人房贷利率根据LPR调整
自10月8日起,买房利率政策发生变化:新发放商贷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商业用房购房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央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利率加点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加点下限合理确定每笔的具体加点数值。
快递包裹不准随意“丢”快递柜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届时或将把“包裹能否放进快递柜”的选择权交到用户手上。 生活中市民经常遇见这样的事,收件人不在家,不少快递员会将快递包裹放在智能快件箱,有些快递员甚至没有经过收件人同意,就直接将快递包裹放在快件箱。目前,智能快件箱服务不规范,存在隐患,一度成为各方关注焦点。对此,国家邮政局发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包裹放快件箱需收件人同意,同时,不得收取费用。
托儿所、幼儿园不能与商业、等建筑合建
住建部近日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范》明确,目前有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商业、等建筑合建,这些建筑容易发生火灾,与这些建筑合建,对幼儿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这些建筑相对管理规范,发生火灾的几率比较小。此外,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首部有关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专门立法。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规定》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新列车运行图10月11日实施
10月11日零时起,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新列车运行图对部分高铁、普速列车进行调整,焦作—深圳北G75次改为G549次,郑州东—桂林北G425/6次改为G439/40次,北京西—兰州西G427/8次改为G437/8次,北京西—兰州Z75/6次改为Z129/30次,洛阳—宁波K428/5次、K426/7次分别改为K168/5次、K166/7次。Z182/3次深圳东—临河调整为深圳东—包头。 另外,宁启铁路将首次全线贯通,宁启铁路将开行7.5对CR200J复兴号动力集中型动车组列车,从启东、海门出发可以一路坐到南京。首次开行厦门至梅州的动车2对,铁路最快旅行时间由5.5小时左右缩短至3个多小时,进一步密切闽粤间的交流往来。 新建梅(州)汕(头)铁路将开通运营。届时,汉口(宜昌东)至厦门北 D3286/7、D3288/5次将延长至梅州西终到始发,车次改为D3286/7/6、D3285/8/5次,从武汉开行的动车首次直达漳州、潮汕、揭阳、丰顺、畲江、梅州等地。
保健食品将产管并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公布的程序和路径,改变以往主导的局面,让行业企业站在目录与功能研究的舞台中央,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产业的研发与创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覆盖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8月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此外,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公示外,还要按要求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还要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取消
为便利相关进口企业,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10月1日起,我国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备案不是取消监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海关抽中实施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建议,消费者尽量从正规渠道购买进口食品,购买时可以向商家索要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如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海关部门举报。
保险宣传单上不能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今年8月27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诸多细节进行了相应规范,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公告》明确,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地方性新规
河北:
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5%-10%核定所得税
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规范完善。对个人出租住房不能提供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征收所得税,新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海南:
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调整
从10月1日起,海南对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进行明确,重申租住住房应具备合法权属要求,进一步遏制缴存职工虚构租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 海南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须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广西:
动车上禁用自热食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旅客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霸座、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使用自带加热食品、传播谣言等14类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纳入了禁止范围。此外,《条例》还明确,旅客如果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或被纳入失信系统。 此外,在铁路沿线500米内飞无人机和放风筝、铁路保护区严禁搭建塑料大棚均被禁止。
青海:
《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10月1日施行
10月1日起,青海省首部价格争议调解方面的省级规章《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了价格争议调解的主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等。调解的条件包括“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内的事项,争议各方同意调解,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等四个方面。《办法》还规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坚持效率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
青岛:
“减证便民”,行政机关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暂行规定》对证明事项管理的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规范,此举属全国首例。 《暂行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证明,负责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后续办理环节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太原:
10月起将全面推广使用乙醇汽油
10月1日起,太原将全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所有加油站禁止向终端用户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一律改售车用乙醇汽油。 根据山西省此前下发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山西将在全省分步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019年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涉及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等城市先期进行试点。
葫芦岛市人民令
(第166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戴炜
2016年2月1日
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令第237号),市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8件继续施行、20件予以废止、21件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8件)
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
附件1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8件)
序号文 件 名 称发 文 字 号制 发 日 期1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令第1号2000年5月9日2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令第3号2000年5月15日3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令第4号2000年6月13日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令第8号2000年7月24日5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令第9号2000年7月24日6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令第10号2000年9月22日7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令第12号2000年10月31日8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令第13号2000年11月4日9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令第14号2000年11月4日10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生育管理办法市令第15号2000年11月13日11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令第16号2000年11月20日12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令第18号2000年12月19日13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令第19号2000年12月31日1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7号2000年6月8日15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8号2000年6月13日16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9号2000年6月23日17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13号2000年9月22日18葫芦岛市人民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2000年7月24日19葫芦岛市人民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2000年8月21日20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2000年9月15日21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令第20号2001年3月27日22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令第21号2001年4月16日23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令第22号2001年4月17日2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令第23号2001年4月19日25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令第24号2001年4月30日26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令第26号2001年7月19日27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令第27号2001年9月13日28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令第28号2001年9月13日29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令第29号2001年9月19日30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令第30号2001年10月13日31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令第32号2001年11月12日32葫芦岛市矿产管理办法市令第34号2001年12月10日33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令第36号2001年12月29日34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2001年7月6日35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2001年11月22日36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2001年11月29日37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2001年12月29日38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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